拘役具有以下特点: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刑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因此,拘役是我国关押罪犯、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市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