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法庭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速裁法庭的受案范围
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
2、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的离婚案件。
3、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案件。
4、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案件。
5、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被告不需公告送达的银行借贷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6、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房地产案件。
7、当事人无争议的其他各类民事、经济诉讼案件。
二、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立法予以细化,认为以下几种案件,通常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原则
从整体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提高民事诉讼效率至少应把握好三个原则:适当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与整体性原则。
1.适当性原则。诉讼效率的适当性是指提高诉讼效率目标的适当性,目标适当性的核心要件是诉讼效率必须是建立在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效率,也即“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应当成为诉讼效率正当性的核心,但这种“兼顾”应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兼顾”的度会因条件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2.均衡性原则。诉讼效率的均衡性,指在提高诉讼效率时要注意法院效率与当事人效率的均衡,以法院的审判执行效率促进当事人效率为原则,以提高当事人效率为重点。从法院的审判效率与当事人效率的关系可以看出:不讲审判效率,当事人的效率就难以实现;片面提高审判效率,则有可能使当事人不能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权。因此,注意法院效率与当事人效率的均衡,乃是提高诉讼效率必须注意的重要问题。
3.整体性原则。衡量诉讼效率应从“立案→事了”来考查,即应该将审判效率、执行效率这种系统效率置于整个诉讼系统中来考虑,在时间和成本上视为一个整体,坚持诉讼效率的整体性,把整体性作为提高诉讼效率必备的原则之一,科学、合理地设定与评价诉讼效率。
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