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蝾螈不犯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禁渔区、禁渔期指对某种重要的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繁殖生长的场所等划定的一定区域,在一定的时间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禁用工具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经常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非法捕捞重点保护的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