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民法典》规定,货运合同中收货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民法典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应当支付的运输费用。《民法典》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收货人收到承运人运送的货物,表明承运人按合同约定已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运到目的地,收货人依合同约定收取了货物,支付运费是应履行的义务。
2、按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当承运人将货物运到并尽了通知义务,收货人应当在规定的合理期间提取货物,不及时提货,应承担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费等其他与货物相关的费用,并承担因此而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如果合同中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民法典作出限期检验货物,是为了确定在承运过程中货物数量及毁损的赔偿额度,收货人未提出货物的毁损、灭失异议的,承运人免去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如果合同中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民法典作出限期检验货物,是为了确定在承运过程中货物数量及毁损的赔偿额度,收货人未提出货物的毁损、灭失异议的,承运人免去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