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30天=128天。
特殊情况:
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