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是不行的。试用期只能存在与劳动合同期限內。因此试用期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3、现行法律规章,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章,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章: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