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人员;
2、行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3、结果: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结果是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和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和经济执行案件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4、责任: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可能给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相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导致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