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城镇户口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首先要有独立的住房;
(2)户主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3)到派出所领取分户申请表;
(4)到所在地居委会签署审批意见等手续后,再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