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主要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