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户口登记所需材料: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和相关证明。
户口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户口登记的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户口登记的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新生婴儿落户提供材料:
1、父亲和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婴儿的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父母的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二、未成年人落户提供材料:
1、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3、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
5、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