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退伍军人无息贷款需要持相应证件到创业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向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推荐,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借款人持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央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规定,退伍军人可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两万元左右,对于经营规模较大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六万,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额度可达二十万。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若退伍军人从事微利行业,贷款将由财政全额贴息,非微利行业贴息60%。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