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在建工程反映了企业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属于流动资产。工程物资是指企业各项工程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工程物资反映了企业为了工程而购买的且放在仓库中的物资,属于存货。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核算方法也不同。在建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工程物资按照不同的物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如钢材、水泥、油漆等。工程物资使用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用途也不同。在建工程是为了最终形成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投入,是一种中间过渡状态。在建工程完工后,应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开始计提折旧。工程物资是为了支持在建工程而采购的材料等,是一种直接消耗品。工程物资领用后,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条件是什么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根据以上规定: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是根据在建工程完工程度来判断,因此,当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如果其成本无法准确计量,可暂估入账,并据以提取折旧,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结算成本调整暂估成本,并据以从新计提折旧,但是以前已经提取的折旧不再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