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提取范围的,均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1、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2、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3、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4、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6、离休、退休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8、出境定居、应征入伍的;9、支付物业费的;10、法院强制扣划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