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