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主要优缺点:
优点: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缺点:自愿性(除劳动仲裁)——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仲裁什么事项、仲裁员等。
诉讼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
缺点:(应该说是弊端合适)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法律依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我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缔约的140多个国家、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而法院判决只在本国领域里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司法互助协议,是不能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