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跟社保一样是由单位与员工各自出一定的金额缴纳,对于人们来说购买房子的时候有住房公积金帮助,购房压力会大大降低,但有些职工的单位并没有购买住房公积金。那么,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怎么办?我介绍了相关内容。
有关于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如果单位不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司法不干预行政”的理论,不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单位缴纳公积金,而应当由行政部门,即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处理。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履职,但单位不予履行缴纳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缴纳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此《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公公积金缴存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为了保障个人利益,建议咨询律师提供好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