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南京市就业或者创业,并缴纳社保。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但直系亲属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