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对前提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时,可以对一审普通程序进行适当简化,以提高诉讼效率并且实现诉讼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一审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且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此外,庭审阶段简化,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