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应当是45天,案情复杂需延期的,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具体流程如下:
1、仲裁受理期限为5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期限为5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提交答辩书期限为10天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答辩书副本送达期限为5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受理到仲裁裁决期限为45天,案情复杂需延期的,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
劳动仲裁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后有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时间还可能会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