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可以分立成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一、公司分立的程序是怎样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立的程序有:首先,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要做出公司分立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次,订立分立协议。再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四,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牵涉公司财产分割,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最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新成立的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离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二、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设立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设立分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两种情形。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的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作为分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同时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的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必须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文件包括: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本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果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在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由于其本公司尚未正式获准成立,故其提交的文件只能是: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在本公司获核准登记并正式成立后,应当及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本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分公司设立的核准登记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件》的规定,分公司一经核准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不同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只能领取营业执照是由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决定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在于使之获得在其所在地以本公司名义从事活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