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级并行套改细则你好,亲,
警察职级并行套改细则如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如下。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第五章 职级与待遇;第二十四条 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第二十七条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