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会议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6)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权;
(7)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8)代理申诉权;
(9)依法独立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