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时间越长刑越大吗?具体判刑多久,要参考具体的案情,参考案件的侦查情况等,一个人成为犯罪嫌疑人,从被警方传唤,到最终法院审判定罪、收监执行之前,这个时间段内都是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所以具体的判刑与看守所的时间长短无关。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看守所最长被关多长时间?
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看守所最长关押的时间分为5种:
1、一般情况期限为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关押期限为3个月;
3、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关押期限为5个月;
4、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关押期限为7个月;
5、特殊原因,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关押期限可以无限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看守所可以探视吗?
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判刑前,家属无权探视,但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与嫌疑人面谈,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也可以转达家属问候。
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看守所作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关押的是已经被逮捕、但尚未被法院定刑的罪犯,在判决书下来之前,该被押人员会一直待在看守所里。根据判决,判拘役的以及余刑(看守所羁押一日等同监狱服刑一日)在三个月以下的,会继续留在看守所服刑,其他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等则会由看守所移交司法系统的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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