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份缴费标准: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20元,其他18岁(含年满18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0元。参保居民应按年度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缴纳当年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缴纳次年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纳1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缴纳2份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缴纳3份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