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公司员工自离可以向用人单位要工资,工资结算到你工作结束之日,没有上满一个月的工资(一个月工资的平均数乘以在职的天数+在职其它福利)而单位又没同意你在30天内离开,公司有不开失业保险的权力,公司可能会追究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形式》(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二、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处理如下: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三、企业用通知职工回单位方能对逾期不归者处理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
1、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
3、用上述送达形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4、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