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证继承办理方式如下:
1、核对全部法定继承人是否到场;
2、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属实;
3、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登记具结书;
4、对继承人是否到齐、材料是否属实等事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办理非公证继承所需材料如下:
1、继承人范围承诺书,无需提前准备,办理业务时现场填写;
2、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3、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提交其全部遗嘱;
6、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不动产权属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