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江医保怎么去南京看病
依据《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
1、范围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或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人员;
(三)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上述(一)和(二)情形者,简称“长期驻外人员”。
2、登记备案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
(一)符合长期驻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省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见附件1),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二)因病情需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见附件2),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三)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确认的异地就医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5、费用结算与支付
(一)异地就医人员就医时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结清;应该由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结算。
(二)省平台每日生成前日结算数据,由市级经办机构每日将省平台数据与本地系统业务数据进行比对后完成日对帐确认操作。如核对发现数据问题,则可通过省平台对问题数据进行纠错处理。
(三)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代为结算的异地就医费用,经过省平台每月进行清算,按实际差额结付。省平台于每月2日前生成上月经办机构间清算明细及汇总统计数据;各地经办机构于5日前,根据省平台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完成异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的核对工作,确认清算信息;10日前省平台生成各市差额结算数据;15日前各差出的经办机构将应支付异地就医差额费用汇至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经省医保中心核对后,于20日前分汇至各应差进的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经办机构异地就医费用进行清算。
二、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结报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二)、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三)、结报比例
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