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应当是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可依法追究责任,但本人不具有交通肇事行为,不宜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终生禁驾”的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