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探望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支持原则。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必须对其性格、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家庭状况和与被探望子女的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2、稳定性原则。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学习和心理成熟的主要阶段,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被探望子女的生活、学习、情绪和心理稳定;
3、还应考虑探望子女的年龄和意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