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儿童福利院收养程序具体是哪些?
儿童福利院收养程序具体如下:
1、收养人到儿童收养办提出收养申请;
2、收养办根据收养申请选择被送养对象;
3、收养办为被送养人做查找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告;
4、公告期60日后收养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儿童收养办:
(1)健康查体表;
(2)县级以上计生办同意收养证明;
(3)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
(4)抚养教育能力及经济状况证明;
(5)无生育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不育证明;
(6)1寸彩照2张,与被收养人合影的5寸彩照2张。
5、儿童收养办将所有材料报送院管理委员会;
6、收养人到财务科交社会捐助款;
7、审查合格后与收养人签定收养协议书;
8、儿童收养办通知儿童部将被送养对象交给收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