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_x000D_
1、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均已完成;_x000D_
2、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_x000D_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_x000D_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_x000D_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_x000D_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_x000D_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_x000D_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_x000D_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_x000D_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