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后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一、合并公司会有什么风险
合并公司将面临以下风险:
1、企业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
2、并购动机不明确造成的风险;
3、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所带来的风险;
4、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5、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而解散,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企业并购的程序是什么
企业并购的程序如下:1、确定并购意向;2、企业作出并购决议;3、并购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并购意向书;4、并购方召开股东大会;5、双方签订并购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三、两家公司合并的好处和坏处
相对于收购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由于主权受限,被兼并公司员工可能面临薪酬福利变动、强制裁员等情况;国企之间并购过多地依赖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单一,会导致并购风险的扩散。国企并购的体内循环局限了交换的市场范围,不利于企业价值的发现,也不利于企业问题的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