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国外生活已满5周年(含5周年)的子女和华侨所生的子女,按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程序向出入境管理科申请上报省厅审批办理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后,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出国人员(非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内申报户口的,未满5周岁及已满5周岁但在国外生活未满5周年的子女需要提供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外国出生证件及翻译件、父母结婚证、村(居)委会证明、父母户籍证明、父母及子女出入国(境)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居留证复印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