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1998年3月1日
二、《建筑法》指导工程造价的市场动作
《建筑法》是规范、监督建筑活动、维护建:市场的一部法律。在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的第十六条写入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也就包含了合理价中标的原则。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确定,须遵循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招标不是为压价而压价,而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设时间等诸多因素来决定其造价。作为业主方,我们当然要考虑使造价最低,可我们也不盲目压价,也考虑实际价格转移部分的资产,还考虑承包商、设计、施工、咨询等各方面的利益。国外招标工程也实行低价中标,但不承诺最低价中标。一般情况下,在资格审查、技术评审中处于前4名的承包商在商务报价中较低者中标希望最大,但报价最低的不一定中标,如果有亏损危险的报价,作为业主方,我们也不会选择这样的承包商的。所以,合理的中标价应该体现出质优、价廉、工期短。
三、建筑从业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