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标使用成为商标侵权判定中重要因素。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标的使用有两个方面的考察对象,一被控侵权行为的商标使用行为,二是商标权人的使用行为。上述使用从商标法意义上来讲,是基于作为商标的使用行为而产生的。对于不同侵权行为的判定,应当根据原告、被告对商标的不同使用方式,或参考不同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构成要件,区别认定,不可一概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被控侵权行为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排除商标的合理使用以及商标权穷竭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