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加快审判进程,促进民事关系的稳定和谐。
(2)有利于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因为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法院认为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不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
(3)符合现代民事诉讼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