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的规定。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3.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3) 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4) 其中有允许偏差的1.5倍。4.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附录E的格式记录,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5.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1)应具备本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2) 应具备表13.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