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必须代理名义心里被代理人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替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因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意味着被代理人是所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表明他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相反,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他自己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己承受。代理的这一特征使它区别于信托、经纪等行为。
二、代理和代表有什么区别?
代理和代表的最本质的区别,即代理是两个主体之间的行为,而代表人与被代表人之间只有一层法律人格。
区分这两者,在司法实践中意义主要在于:行为法律后果若要法人承担,两者在司法实践中所要求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一般都被认为是公司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权,公司也需要证明第三人系恶意才能免于承担责任。
(2)除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员工,若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是否能归属于公司,首先需要审查是否有“授权”及“授权范围”。若不存在授权或超越了授权范围,则需要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需要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在民法上,职务代表行为指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履行其职务所实施的行为,
即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章程及法人内部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
严格说来,在商事交易中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员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商事活动时只能是“代理”。
我国现有学说主要是从代表和代理的区别角度解释代表理论,并以此强调代表的特殊性。代表制度的核心在于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同一性,也就是说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是一体的。
也是规范人们行为标准最权威的文件,其代理和代表经常被弄混,但是,我们也应该有一定的了解,毕竟在日程生活中,我们不经意就成为了代理人,自身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922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