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章范围内,不需要交税。超额的,要交。
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税〔2001〕157号文件: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薪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伤残补助金适用福利费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章,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三、浙江伤残补助金标准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