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东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东亭南路砖瓦厂周边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9年11月 28日作出了《关于对东亭南路砖瓦厂周边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东政征发〔2019〕13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台市亨达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二、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详见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房屋征收红线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