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一、解除质押再质押一定利好吗
解除质押再质押是否利好根据具体情况定。股票解除质押再质押是好是坏,取决于具体的资本投资,如果用于企业扩大经营,并购重组是好的。在股票质押回购期间,股票的相关权益仍属于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
二、上市公司融资方式
当今社会企业融资活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作为上市公司,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其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方式,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外源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发行股票、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而三种融资方式分别是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
按照融资时否需要中介机构划分,上市公司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IPO,增发股票(增发,配股),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等。间接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
三、股票质押率上限的新规定
1、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再融资。原本的规定只要求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但这次讨论稿增加了对质押集中度的要求,未来可能对在途合约造成影响。
2、金融机构和类金额机构、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此前的规定并未对融资人的主体类型作出明确限制,而这次讨论稿强调资金融入方为参与实体的企业与个人,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这也直接禁止了资管计划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加杠杠。
3、资管产品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单只股票的融资额与数量分别不能超过产品规模和股票数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