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会团体的公司能转让股权,民非组织“股权”转让的诉请,法院一般认为是关于资产转让,但对于转让价格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认知。一种观点是遵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得超过开办人实际投入,否则违反了民非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特点。建议在签署此类合同中,应对于出让方实际投入成本进行充分的描述和测算,越接近转让价格越容易避免产生争议。
民办非企业是一种相对特殊社会组织形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非营利性以及社会性质,决定了开办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投资人是有根本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