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达的省市,对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实行的全免费的医保待遇;
对于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实行普通医保,自费部分过高的予以报销60-70%。大部分省市实行的是住院报销90-95%;
极少部分省市只有住院医保待遇,没有门诊费用报销的。
伤残军人医保补助标准:
1.缴费补助:1—6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困难企业的1—6级残疾军人由企业所在街道、镇乡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经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在乡1—6级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统一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手续,参保经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街道、镇乡财政安排。对困难街道、镇乡,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报销补助:1—6级残疾军人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视为在职人员对待,55周岁以上视为退休人员对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按个人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核定。个人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我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范围
伤残军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全市统一的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不含自费)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金,全额给予补助。
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材料:
1、退养及伤残军人医疗费用补助申报明细表原件1份
2、退养及伤残军人医疗费用补助手工报销审核表原件2份
3、已实时结算原始票据原件
4、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原件
(1)材料3、4根据票据实际情况提供
(2)材料4由医保中心出具
5、住院费用清单原件1份
(1)加盖医院收费章
(2)仅限住院费用提交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