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怎么办?

律师回答
摘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公安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的规定及监督义务进行了明确,若公安机关超过期限不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不撤销案件超过15日,人民检察院也应发出纠正通知书;若公安机关仍不纠正,需报上级检察院协商处理;若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检察院可发出催办函要求及时反馈侦查进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期限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延伸阅读
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提出异议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提出异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明确表达自己的不满和理由。其次,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案件相关材料、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异议。同时,要注意异议申请的时效性,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此外,与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取得联系,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也是必要的。最后,要保持耐心和合作态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以期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
结语: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提出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明确表达不满和理由。同时,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案件相关材料、证人证言等,以支持异议。注意异议申请的时效性,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与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取得联系,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也是必要的。保持耐心和合作态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以期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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