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公告》),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本公告第二十二条要求在税务局做好信息备案,让我们一起看看分支机构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备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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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信息备案”,出现下图所示结果:
打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模块,在“备案总体信息”中会显示本单位相关信息以及需要填报的各项内容,如下所示:
注意事项:
为便于反馈涉税信息,附报资料能够提供的一律上传。
03
点击“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_总体信息”下方的“+”号,“总体机构类型”选择“分支机构”,“跨地区转移类型”要根据实际情况在5种情况中选择,前2种为相关文件确定的部分特定企业,一般选择后3种类型。“分支机构层级”选择“2级”或“2级以下”,纳税人根据自己总分机构管理的实际层级选择。
当选择“2级”时,“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一般选择“ 否”,“不同税率地区标识”若纳税人总机构跨境则选“ 是”,其他为“ 否”。“就地缴纳标识”要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择。
“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与“就地缴纳标识”逻辑保持一致,就地缴纳的要选“ 是”,不就地缴纳的要选“ 否”。
“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一般在下拉菜单中自动带出,“年度汇算清缴预算分配比例”选择“ 中央60%,省级15%,区(县)级25%”
“有效期起”选择分支机构成立的日期,“有效期止”选择当前适用的政策截止时间,如对于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有效期止”要填写当年年末,并新增加一行,填报下一年度开始参与年度汇算,“就地缴纳标识”为“ 是”的新信息。
若纳税人“分支机构层级”为“2级以下”,则“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就地缴纳标识”“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均为“ 否”,“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年度汇算清缴预算分配比例”“有效期止”均 无需填报,如以下图片所示:
若纳税人为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或总机构项目部,还需要相应填报对应栏次的内容。否则直接填报“上下级机构信息”内容即可保存成功,如下图所示:
注意事项: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地缴纳标识”选择“否”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要选择以上5种情形的对应情况,“其他”为兜底情形,不做选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