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已经在刑事拘留前被传唤12小时以下,如果再接受讯问的话,体力等各方面都不可行,所以立法时就考虑到这些因素,所以规定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