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是:
1、男女同居持续稳定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今后取消事实婚姻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2、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公众普遍认为双方是同居关系;
3、同居双方1994年前同居时,具备结婚的实质性要求。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不属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