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地区、盟、自治州、市;(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个特区;(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五级行政区)村级行政区:行政村、社区。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六条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