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8月31日披露,村民王某在禁猎期非法捕获青蛙60只,该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
青蛙,学名棘胸蛙,虽然未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却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所谓“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三有”保护动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这类动物,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王某非法猎捕60只青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尽管王某是目前我国因抓青蛙被定罪的“极少数”,但一些与其有着相同经历的“猎手”也不能心存侥幸。如果不以此为鉴,仍铤而走险去捕猎“三有”保护动物,也将会成为以身试法的“极少数”。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王某在内,不是“猎手”知法犯法,而是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三有”动物,更不知道“抓青蛙也犯法”。换言之,王某正因为不懂法,才会违法狩猎。从本案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尚未形成完整概念,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知度还有待于提高,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此可见,王某抓60只青蛙被判刑7个月,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有关部门应借此案例,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社会各界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猎杀珍稀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舆论要更多地发挥宣传和监督的作用,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价值,知道这些野生动物对于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