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董事会组成形式是什么?
关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组成为,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的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功能、定位、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个方面是《公司法》,另外一个方面是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是:董事会处于公司的核心位置。董事会处于股东会之下!处于总经理之上,与监事会并列。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会不能直接管理公司事务,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都不可以对公司经营事务做出决策,因此董事会处于公司运营的一个中心位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在公司法第二章第2节,和第4章第3节,分别进行了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职责。
二、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这些是公司董事会的基本的职责。
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和一般公司的董事会是不一样的,一般公司企业的董事会都是由股东进行任命的,但是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是需要由国家派出任命的,并且其中一部分的人员是由本公司的职员通过选举产生。